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中古車糾紛飆增 簽約認明公司章


高雄蔡律師法律新聞教室  中古車糾紛飆增 簽約認明公司章
2013/02/13 

【蘋果日報記者報導.攝影╱孫崇軒】以《蘋果》接獲民眾投訴中古車糾紛為例,常見車輛現況與車商描述不符,輕則如冷氣、衛星導航等零配件故障,重則根本就是泡水車或是重大事故車,但車商往往避重就輕、不願負責,民眾只能自認倒楣。 
新北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去年3月1日起,經濟部頒布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施行,規範業者須在契約清楚載明車況,包括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營業車等,具法律強制力,讓中古車買賣有所依循,即使業者以自家契約只註明現況交車來推諉,也與法律牴觸無效。許宏仁指出,民眾購車前,可向業者要求審閱契約,參酌法規來排除不合理條款,且簽約時,不要讓業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交易,須確認是有蓋上公司大小章的正式合約,避免發生糾紛時,業者將責任推給業務員,不願賠償或處理。  
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高景崇則表示,民眾如有購買中古車的意願,應優先考慮具合法營業執照及提供售後保固的連鎖車商,或各大汽車原廠直營的中古車據點購買,會較有保障。高景崇還提醒,購入中古車後,最重要的是盡快前往車輛原廠檢測調閱保修紀錄,否則交易後數周或數月才發現車況有異,若車商不認帳,難以釐清責任歸屬。如果回原廠全車檢測,發現車況與車商敘述不符,可依約要求車商負責處理善後,將車輛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後,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新聞資料來源:http://0rz.tw/b6yFe 

【法律新聞教室∣高雄律通法律事務所台大法學士蔡律師】
一、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出賣人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出賣人擔保本汽車之全部或一部分非贓車或贓物,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二、引擎號碼要確認。車況為何?
三、車的基本配備為何?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是否擔保?
四、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買賣契約,不得約定買受人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不得約定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不在此限。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為期前清償。不得約定買受人為期前清償者,應支付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律通法律事務所台大蔡律師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index.htm
歡迎電話預約免費法律諮詢:07-3338080【333幫您幫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